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47号
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454551818。
法定代表人:谢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十谭现代工业园文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HUUA23。
法定代表人:周长乐。
被申请:周长乐,1966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住安徽省滁州市。
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3000000元。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全椒支行1827××××4052账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扬子空气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全椒支行3405××××0904账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红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素焕
书 记 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