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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3民初70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龙峰路安华商贸城D幢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26433775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5078053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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