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906号
申请人:福建九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91D。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八仙路99号日出东方12号楼12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0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72********,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一都镇东山村。
申请执行人福建九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3民初24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xx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鲁0703执906号。
2022年6月21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6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信息。上述查询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
2022年8月17日、10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活动措施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22年10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其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03民初2432号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