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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水电安装工,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八仙路99号日出东方12号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和***3幢综合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64386774。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圣公司)、**(三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福圣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2.**公司对福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福圣公司、**公司共同承担。而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为:1.**公司向福圣公司支付工程款;2.**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福圣公司对第二项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没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侵害了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定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 二、因原行政区划调整,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发回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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