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水电安装工,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八仙路99号日出东方12号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1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和***3幢综合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64386774。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圣公司)、**(三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福圣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2.**公司对福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福圣公司、**公司共同承担。而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为:1.**公司向福圣公司支付工程款;2.**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福圣公司对第二项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没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侵害了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定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
二、因原行政区划调整,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发回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