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6913号
原告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西、国基路南清华紫光园8号楼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BUB3T。
法定代表人黄杰。
委托代理人张景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缑赛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府大院1栋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CF15U。
法定代表人黄少光。
委托代理人时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