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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西、国基路南清华紫光园8号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65864U。
法定代表人:侯化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寒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府大院1栋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CF15U。
法定代表人:黄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的起诉,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一审的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上诉及一审的起诉的请求,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反诉的请求,均已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390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上诉人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81元,由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0350元,由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62元,减半收取26281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闫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