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西、国基路南清华紫光园8号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寒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府大院1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及一审起诉。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同意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39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0元,由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8430元,由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