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904号
申请人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府大院1栋306室。
被申请人河南福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西、国基路南清华紫光园8号楼107号。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5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担保人郭欣在交通银行62×××71账户的存款8715957.43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郭欣在交通银行62×××71账户的存款8715957.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