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润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5532号
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大旺中心区迎宾大道肇庆市永昌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8101873M。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百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府大院1栋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CF15U。
法定代表人:黄少光。
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肇庆市高新区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应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幸娟
书 记 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