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823号之二
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斗门镇政府大院1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少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健,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培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75元,减半收取计48,4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潮建设集团绿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高金荣
人民陪审员 曾芬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罗宇琳
书 记 员 黄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