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龙名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河南东龙名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7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号科瑞大厦写字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田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龙名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伟,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东,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东龙名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名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东龙名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河南东龙名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47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上诉人郑州同润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任璐
审判员  周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