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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3135号

原告:李超,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郑飞,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告:张锡才,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泉源乡驻地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飞。

原告李超与被告郑飞、张锡才、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海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冯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