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810号

原告:张**乐,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连,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康,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泉源乡驻地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乐与被告马康、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张**乐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计4179元,由原告张**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刚

人民陪审员  颜廷志

人民陪审员  孟凡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