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2589号
原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驻地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MA3D3YT32G。
法定代表人:郑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伟,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泉源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东三里汪村。
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宗礼,职务:社区主任。
东三里汪村负责人:司进杰。
原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泉源镇郭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东三里汪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郯城浩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祥开
审 判 员 颜世敬
人民陪审员 郭立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