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执恢1218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负责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涟源市环北路涟水名城28栋108-110、204-212号。
法定代表人龙应交。
被执行人龙应交,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黄鹰,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涟源市兴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涟源市涟水名城28栋。
法定代表人龙应交。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应交、黄鹰、涟源市兴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应交、黄鹰、涟源市兴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应交、黄鹰、涟源市兴涟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2021年6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财产。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将被执行人龙应交名下的位于涟源市××路××(权证号:涟房权证2012字第0××7号)、A18(权证号:涟房权证2012字第0××8号)、A20(权证号:涟房权证2012字第0××6号)、A22(权证号:涟房权证2012字第0××4号)号房产予以司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价导致流拍。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926117.34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本案避免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逸舟
审判员 黄燕璋
审判员 廖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希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