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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龙应交。
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住所地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银超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5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剑
审 判 员  刘建平
审 判 员  李艳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申请执行人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