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8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呈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娄底高新区创业大厦5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龙塘村。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呈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龙塘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382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