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廉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3民初3957号
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龙潭产业园龙腾路与南北一号路交叉东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061730058M。
法定代表人:莫则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斯,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廉州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34614X。
法定代表人:陈怡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柏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管青龙
书 记 员 林紫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