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廉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浦县石湾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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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6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浦县石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石湾镇新区路1号。
负责人:谢鑫,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
一审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公园路81号。
负责人:李安洪,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廉凯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东道路(廉州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怡志,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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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合浦县石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湾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湾镇政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浦县石湾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兰丹丹
审判员  周 冕
审判员  黄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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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