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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全成测绘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189号
原告:**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1号楼3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MXWB65。
法定代表人:周小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全成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温泉路G号10栋3单元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76231740XX。
法定代表人:何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C座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9996A。
法定代表人:朱闻博,董事长。
被告:四川旭普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18号新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97882927J。
法定代表人:熊德华,执行董事。
被告: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大地国际花园2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1XRBF50。
法定代表人:赵贵勋,董事长兼总经理。
**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全成测绘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旭普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0日,**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标的由支付工程款3,622,427元变更为先行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5月26日,**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宜佳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7,890元,应退还16,740元。
审判员  钟小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