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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170号
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4-1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809326XD。
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经理。
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兴路与新安路交叉路口(原鲁新毛纺厂)泰和名城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62532367W。
法定代表人:申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桂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