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724号之一
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工业园区潘王路与三号路路口东南角院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翠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4-1705。
法定代表人:林浩,董事长。
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7元,减半收取计75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724号之一
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工业园区潘王路与三号路路口东南角院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翠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4-1705。
法定代表人:林浩,董事长。
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7元,减半收取计75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欣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桥桥
书 记 员 康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