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溧阳市。
被执行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4-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809326XD。
法定代表人:林浩,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周吉红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