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义安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岳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3民初1099号
原告:湖南岳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喜盈门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志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大道盛豪世纪城**iv>
法定代表人:谷铁光,总经理。
原告湖南岳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山县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岳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湖南岳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龙
人民陪审员  金飞辉
人民陪审员  罗岳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校对责任人:杨文龙 打印责任人:刘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