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宝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32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赵利昌,男,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聊城宝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业博。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利昌、聊城宝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利昌、聊城宝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利昌、聊城宝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