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331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1月5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
被告:武汉市友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华立 新华时代******
法定代表人:王玉芬,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 1 月 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友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市友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