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75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燕。
被申请人: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秀军。
被申请人: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作出了(2019)湘0102财保88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2月23日查封了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中路支行账号xxx、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南大路支行账户xxx。现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中路支行账号xxx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南大路支行账户xxx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龙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