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保2731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春。
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燕。
被申请人: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秀军。
被申请人: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1XXX0107000000000080),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遭受损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睿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园康富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洁妃
书记员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