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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万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金华办大塘口组,单位机构代码:92520381MA6E3A2X7Y。
经营者:陈东。
被执行人: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西内环路168号,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7095201265。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60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64,542.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3.00元及执行费2,368.00元,共计17,0183.4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7,0183.41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定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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