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319号
原告: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代码915105220807416258。
法定代表人:何代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河滨东路新阳光1号门市。统一社会代码915203817095201265。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7元,减半收取计5943.5元,由原告泸州久鑫和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冰镕
人民陪审员  尹小波
人民陪审员  黎明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单
书 记 员  陈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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