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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恢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西内环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095201265。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林科,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897778282。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1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1日向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863,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3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总对总系统查询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等,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已依法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根据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应支付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32,775.00元购房款。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划拨、提取该款。2022年3月28日,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向本院回复:所购房屋不能办理产权手续,且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故不具备支付购房尾款的条件【详见赤水市官渡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黔0381执恢222号案件情况说明】。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林科前述执行情况,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将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民初3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默
审判员 张家明
审判员 刘方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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