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81破1号之二
2017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5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有厂房、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可处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6795792.5元,变现价值为4757054.75元,在清算阶段最后一次拍卖价为5504592元。经管理人审查,现可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7282382.93元,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行债务清理,该公司及其出资人均未提出重整申请,也未提出和解申请,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何政江
审 判 员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徐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