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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81破1号之二
2017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5日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有厂房、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可处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6795792.5元,变现价值为4757054.75元,在清算阶段最后一次拍卖价为5504592元。经管理人审查,现可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7282382.93元,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特向本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行债务清理,该公司及其出资人均未提出重整申请,也未提出和解申请,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何政江
审 判 员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徐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宋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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