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81破1号之一
2017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赤水市凤竹残疾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21年5月19日,共有84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7282382.93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请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7282382.93元,其中担保债权1笔359286.16元,普通债权88笔共计16923096.77元。管理人据此编制债权表,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现债权异议期已届满。根据核查情况,管理人编制了无异议债权表,并向本院申请确认无异议的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84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8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一、无异议债权表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何政江
审 判 员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徐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