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413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大坪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8UF99F。
经营者:吴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河滨东路新阳光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095201265。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申请人:陈大江,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大江价值1578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杨宇建材经营部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大江价值15783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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