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406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经营者:吴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财保14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照(2021)川0504财保14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7830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凯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83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冠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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