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澳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澳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2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889号07213房。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礼品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30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玩具礼品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5206.0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104520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玩具礼品城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2日为162993.48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玩具礼品城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华澳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华澳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华澳公司未开具剩余发票的原因是因为玩具礼品城公司导致,玩具礼品城公司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1.华澳公司与玩具礼品城公司签订的《广州佳兆业未来城(玩具城)项目二期6-8号楼精装修及品质提升工程合同》(下称装修合同)第5.2.5条: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华澳公司)应在接到甲方(玩具礼品城公司)开票通知后及时向甲方(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5.2.6条:乙方(华澳公司)接到甲方(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发票通知后,开具发票……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华澳公司开具发票的前提为玩具礼品城公司发出明确的开票指令。但是截止目前,华澳公司仅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通知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1865851.39元(已全部开具),剩余发票玩具礼品城公司一直未提出要求。其次,华澳公司根据玩具礼品城公司的指令,已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1865851.39元,但是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仅为20726000元,其未按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2.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则为主要义务,一审法院的判决以附随义务对抗主要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澳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时交付工程,玩具礼品城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工程款。虽然《装修合同》中,双方对于“先票后款”有约定,但是相较于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玩具礼品城公司的付款义务直接影响《装修合同》目的的实现,案涉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既不考虑未开具发票原因,也不考虑主要义务、附随义务问题,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华澳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按照一审法院逻辑,只要华澳公司不开票,玩具礼品城公司就无需付款,那么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玩具礼品城公司一直不向华澳公司下达开票指令,则华澳公司针对未开具发票的金额则永远无法受偿,故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有失公平。二、现玩具礼品城公司已是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件40**,华澳公司的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清偿、何时清偿、清偿比例如何,各方均无法知晓。若要求华澳公司不顾玩具礼品城公司是否发出开票指令直接开票,预先垫付100万加的税费,这无疑是加重华澳公司的负担,华澳公司也无能力承担。三、华澳公司与玩具礼品城公司已办理结算,但是玩具礼品城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次,未开具发票的原因在于玩具礼品城公司,故玩具礼品城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向华澳公司支付延迟付款利息。《装修合同》5.2.3条:案涉工程自结算完成后45个日历天内付至案涉工程结算总额的95%,2年保修期届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年保修期限届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案涉工程的结算于2022年3月16日完成,则结算总价95%支付期限最后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其次,2年保修期届满的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款项均已到付款期限,但是玩具礼品城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故玩具礼品城公司应当向华澳公司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华澳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庭询时,华澳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根据华澳公司提交的以往案例中存在双方约定先票后款的情形,付款方也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但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开票为附随义务,付款为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无法对抗主义务为由,不支持付款方的抗辩意见,或以未开票系付款方原因导致,故抗辩理由无法成立。例如2022年最高法民再286号案例,双方均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但因未开票,原因在于付款方,法院不支持付款方以先票后款的抗辩理由。又如2021年最高法民申456号案件,合同明确约定了先票后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方也以未开票为由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要求不支付相应款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票仅为附随义务,付款则为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无法对抗主义务,不予支持付款方的抗辩请求。本案中案件基本情况,与华澳公司提交的案例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原则,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华澳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就案涉款项,华澳公司一直秉承友好协商的解决态度,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华澳公司找到玩具礼品城公司员工,就剩余未开票以及剩余款项问题向其询问如何解决,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的答复仍是等待通知。三、华澳公司在此表明只要法院支持华澳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华澳公司同意在判决生效后向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发票。四、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华澳公司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145万元。
玩具礼品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华澳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未付工程款履行开具发票这一先履行义务,案涉剩余工程款未能支付的原因在于华澳公司,故其主张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超过已开发票金额的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应被支持。案涉《广州佳兆业未来城(玩具城)项目二期6-8号楼精装修及品质提升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工程合同》第5.2.5条“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通知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项目交付(交楼)时,应向甲方提供不低于本工程结算总价90%的发票”。开具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属于华澳公司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华澳公司本应于项目交付时向玩具礼品城公司提供至结算总价90%的发票,且应在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向玩具礼品城公司提交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材料。但至今华澳公司只向玩具礼品城公司提供了21865851.39元的发票,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发票。鉴于合同明确约定了需开具发票,华澳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先履行自己的开票义务。案涉剩余工程款未能支付的原因在于华澳公司的违约行为,其请求支付超过已开发票金额的未付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请不应被支持。二、华澳公司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有误,玩具礼品城公司暂未支付的总工程款应为9642069.87元。其中,在已开发票范围内玩具礼品城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项为689851.39元。1.案涉工程保修期未满5年,故结算总价3%的保修金953136.18元并未达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玩具礼品城公司暂不具有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根据《工程合同》第5.2.3条约定“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保修金不计利息)”。根据《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该工程竣工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最终结算金额为31771206.05元,因此5年保修期应至2025年9月23日止,故玩具礼品城公司暂不具有支付结算总价3%保修金953136.18元(结算总价31771206.05元*3%)的义务。2.玩具礼品城公司已于2023年8月28日委托广州市旭烽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华澳公司支付了450000元的工程款项。3.因此,华澳公司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有误,玩具礼品城公司暂未支付的工程款应为9642069.87元(结算总价31771206.05元-已付工程款20726000元-3%保修金953136.18元-代付工程款450000元)。综上所述,玩具礼品城公司确认目前华澳公司可主张申请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689851.39元(已开票金额21865851.39元-已付工程款20726000元-代付工程款项450000元)。剩余超过已开发票金额的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在华澳公司提供全额发票前,玩具礼品城公司暂不具有相应的支付义务。
玩具礼品城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时同时提交了证据:中国银行客户付款回单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拟证明玩具礼品城公司又支付45万元给华澳公司。
华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5206.05元;2.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华澳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1104520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玩具礼品城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6500元。一审庭审中,华澳公司确认其请求的是结算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施工资质:华澳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工程名称:广州佳兆业未来城(玩具城)项目二期6-8号楼精装修及品质提升工程。
三、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0月17日,华澳公司(乙方)与玩具礼品城公司(甲方)签订《广州佳兆业未来城(玩具城)项目二期6-8号楼精装修及品质提升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四、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含税包干总价为31120561.87元。
五、付款方式:合同约定:5.2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进度款。5.2.3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将竣工结算文件原件附目录清单送交甲方审查。甲方自接到完整结算文件起两个月内审查核对完毕,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核对且双用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45个日历天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此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发票总额须为结算总价的100%)。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5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在支付时须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5.2.5乙方在每月5日前提交付款申请。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通知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准确、真实,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不规范或不合法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或产生税收罚款或滞纳金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付款、委托第三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开工及竣工验收: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10日开工,2020年9月24日***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
七、结算:2022年3月16日,玩具礼品城公司与华澳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1771206.05元,其中包含保修金1588560.3元,保修金的比例为5%。
八、保修期:涉案工程的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其余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九、已付款金额:华澳公司主张玩具礼品城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0726000元,最后付款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付款金额为500000元。
十、开发票情况:华澳公司已向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865851.39元,最后开具发票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其主张已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通知开具发票金额为上述金额,剩余工程款金额未开具发票原因为:1.根据合同约定,开票前玩具礼品城公司需将开票金额及开票要求告知华澳公司,但截至目前华澳公司仅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要求的上述开票金额,剩余金额未收到开具发票的通知;2.玩具礼品城公司未全部支付已开票金额。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华澳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合同,尤其未提交合同附件十七请款用资料、附件十九结算办理指引。
2.华澳公司主张其在结算完成后多次提交结算款付款申请,因其与玩具礼品城公司的项目部较近,每次都是其员工拿纸质版付款申请交给玩具礼品城,但玩具礼品城未向其出具签收回执;其于2022年4月中旬又向玩具礼品城公司提交结算款付款申请。华澳公司未提交其向玩具礼品城提交付款申请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玩具礼品城公司与华澳公司签订的《广州佳兆业未来城(玩具城)项目二期6-8号楼精装修及品质提升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未付工程款金额。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中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1771206.05元,其中包含保修金1588560.3元,扣除保修金后应付工程款为30182645.75元;华澳公司确认玩具礼品城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0726000元,上述应付工程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后,玩具礼品城公司尚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为9456645.75元。鉴于华澳公司未提交完整的合同,尤其未提交合同附件十七请款用资料、附件十九结算办理指引,一审法院无法查明双方关于请款和结算的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5.2工程进度款中的约定,该条款虽然名为“工程进度款”但因在该条款中同时约定了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故在华澳公司未提交上述附件的情况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合同第5.2.5条款约定“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通知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准确、真实,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不规范或不合法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或产生税收罚款或滞纳金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根据该约定可知,开具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华澳公司向玩具礼品城开具了21865851.39元的发票,最后开具发票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在双方当事人结算之前,而玩具礼品城仅向华澳公司付款20726000元,故玩具礼品城公司应向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1139851.39元(21865851.39元-20726000元);华澳公司未对剩余未付工程款开具发票,超过已开发票金额的未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其主张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该部分未付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合同第5.2.3条款的约定,双方结算完成后,玩具礼品城公司应在确认结算金额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双方当事人在2022年3月16日确认结算金额,华澳公司提交的发票均在双方当事人结算之前,玩具礼品城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应向华澳公司支付上述已开具发票的未付工程款1139851.39元,但其未支付,华澳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费。华澳公司主张的保险费系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费用,不属于本案纠纷的必要诉讼成本,其请求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该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一、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9851.39元及利息(利息以1139851.39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49.2元,由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993.1元,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90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92元,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508元。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华澳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与玩具礼品城公司员工***);2.微信群聊天记录(与玩具礼品城公司员工***),证据1-2拟共同证明就案涉工程,华澳公司开票的前提需根据玩具礼品城公司的要求指令进行开票。华澳公司就剩余工程款未开票原因系玩具礼品城公司未通知华澳公司开票所导致。
二审庭审后,华澳公司向本院邮寄提交以下证据:1.银行转账流水,拟证明玩具礼品城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银行转账流水,拟证明玩具礼品城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3.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华澳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450000元,发票号为37981828。
二审庭审后,华澳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上诉请求明确说明书》,华澳公司表示其已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2176000元,并同意扣减3%未到期的质保金953136.1815元,华澳公司据此明确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8642069.868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0092069.868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3年7月4日;以9092069.8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3年8月28日;以8642069.868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玩具礼品城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玩具礼品城公司是否需要向华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本院对该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华澳公司与玩具礼品城公司签订的《广州佳兆业未来城(玩具城)项目二期6-8号楼精装修及品质提升工程合同》(下称装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涉案合同第5.2.5条:乙方(华澳公司)在每月5日前提交付款申请。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华澳公司)应在接到甲方(玩具礼品城公司)开票通知后及时向甲方(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5.2.6条:乙方(华澳公司)接到甲方(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发票通知后,开具发票……的约定,首先,根据以上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华澳公司申请付款时需要向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的前提为玩具礼品城公司发出开票通知,即华澳公司在接到该开票通知后才负有开票的义务。其次,本案中,华澳公司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通知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1865851.39元,华澳公司根据玩具礼品城公司的开票通知,已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1865851.39元,但是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仅为20726000元,其并未按照华澳公司的开票金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经结算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1771206.05元,其中包含保修金1588560.3元,保修金的比例为5%。华澳公司在二审期间确认其已收到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2176000元,并同意扣减3%未到期的质保金953136.1815元,即其在本案中仅要求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8642069.868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本院对此认为,在涉案装修工程合同关系中,玩具礼品城公司的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华澳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而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涉案发票开具的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对于玩具礼品城公司主张华澳公司未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其不具有向华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及利息问题,根据合同第5.2.6条的约定,华澳公司接到玩具礼品城公司开具发票通知后才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且在华澳公司已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1865851.39元,但是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仅为20726000元情况下,玩具礼品城公司并未按照华澳公司的开票金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玩具礼品城公司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8642069.8685元违反了合同第5.2.3条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华澳公司上诉要求玩具礼品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42069.8685元(四舍五入为8642069.8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华澳公司上诉主张玩具礼品城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分别向其司支付了100万元和45万元,故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分段计算。经审查,华澳公司关于利息分段计算的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华澳公司上诉要求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8642069.87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2069.868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3年7月4日;以9092069.868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3年8月28日;以8642069.868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方便利息的计算和执行,上述利息的计算基数均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一审判决玩具礼品城公司向华澳公司支付已开发票但未付工程款1139851.39元及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玩具礼品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华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于玩具礼品城公司应支付给华澳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认定及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42069.87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2069.8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3年7月4日;以9092069.8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23年8月28日;以8642069.8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49.2元,由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90.82元,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69458.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二审案件审理费65236.63元,由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广州国际玩具礼品城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