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桂0202行审161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督查科科长。
被执行人深圳华澳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2号顺通安科技厂房2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87294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人社监理字[2023]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拖欠***在万科城绸园项目务工劳动报酬333.33元,被执行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柳人社监理字[2023]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在万科城绸园项目务工劳动报酬333.33元。该决定书已于2023年1月16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柳人社监理催字[2023]68号《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已于2023年7月23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人社监理字[2023]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务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据此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作出处理决定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审批及告知等程序,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柳人社监理字[2023]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