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先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81号
申请人:冠县先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盛世华府盛世尚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花。
被申请人: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西川社区江东街191号1东1单元3层4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被申请人:周米加,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726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