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蜀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86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五凤镇白凤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凡栋,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万方街220号。
负责人:姚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麟,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口街道西川社区江东街191号1栋1单元3层4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麟,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世奎,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李朝富,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四川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蜀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中堰易和工程有限公司、任世奎、李朝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系司法救助对象,本院对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文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