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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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137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景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武肃路18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AM08D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翁悄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