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宇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正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9793号
原告:***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苏家塘村云立方小区3-1幢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林,云南赢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云南赢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101-A号。
法定代表人:刀德仙
原告***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正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正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