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3480号
原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层1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3917Q。
法定代表人:田以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璐,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河门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6791827354。
法定代表人:阿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富海
审判员 时海萍
审判员 郑吉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