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121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2日,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层1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3917Q。
法定代表人:田以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时海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赵正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