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247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3032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330719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楚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层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391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及现住址青海省***市*****758号青海省***市,身份证号6328011995********。
本院在审理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楚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楚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楚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回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楚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