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020号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81400604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3917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1层11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楚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