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字781号
原告:***,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监护人:鲍某,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徐桥工业区孵化园A幢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601712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市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04953272L。
法定代表人:施金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西侧自来水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518100420。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黄山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龙井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3485792359A。
法定代表人:方福生,院长。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市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公司、黄山区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房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