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494267。 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18933。 被执行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3241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京0116民初6289号,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88660.01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