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全福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N23LXO。 法定代表人:**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全福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33468071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全福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3)陕04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咸阳高新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