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709民初556号 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奥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西村******区国有和平林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与被告***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体文化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贝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装设计合同》未付设计费人民币2,011,600元;2、判令被告自应付《精装设计合同》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违约金(详见利息计算说明);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暂计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被告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原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H2019-281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精装设计合同》”),由原告负责北京20**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建设项目精装修设计,其中《精装设计合同》附件6约定设计费用由被告分七笔支付,其中第五笔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暂估设计费总额的10%。第六笔设计费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完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暂估设计费总额的10%。第七笔设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剩余设计费的计算为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服务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基数结算后的设计费总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第七笔设计费按合同款的20%计算。附件7《山地技术官员酒店、高架步道设计费分配明细表》约定,酒店设计费总计1306.88万元,原告所分配的设计费为502.90万元。《精装设计合同》第三部分第14条中的14.1约定了发包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理由逾期支付设计人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精装设计合同》第三部分第17条争议解决中第17.4约定发生争议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工程位于***市崇礼区。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出具《请款报告》,向被告申请支付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对应阶段的第五笔设计费502900元,并于2021年8月5日开具发票金额为5029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31日,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由***建筑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奥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参与公司共同**确认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至此北京20**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建设项目全部已经验收合格,并开始投入使用,原告关于《精装设计合同》中的设计任务已经全部完成。2022年6月10日,被告***奥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工商变更为***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2022年7月28日,原告出具《告知函》要求被告支付《精装设计合同》第五笔设计费502900元。2022年8月29日,因被告未按《精装设计合同》约定支付第五笔设计费502900元,第六笔设计费502900元、第七笔设计费1005800元,上述三笔设计费总计2,011,600元,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2022年9月20日,原告委托北京君***事务所出具律师函,催告被告及时支付第五笔、第六笔、第七笔设计费共人民币2,011,600元。综上,截至本诉状提交之日,被告仍未支付第五笔、第六笔、第七笔设计费。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发包人***奥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北京20**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建设项目设计项目发包给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丽贝亚公司。合同附件7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高架步道设计费分配明细表》,该表中显示酒店设计总计1306.88万元,其中本案原告丽贝亚公司设计费为502.9万元。合同附件6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7天内,支付暂估设计费总额的20%;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支付暂估设计费总额的10%;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支付10%;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支付20%;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支付10%;主体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完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暂估设计费总额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剩余设计费的计算为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服务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基数结算后的设计费总额为基础进行计算)。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无理由逾期支付设计人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丽贝亚公司在2020年期间向被告奥体文化公司移交了相关设计材料,奥体文化公司**在接收人处签字。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前四笔进度款即合同约定款项的60%共计3017400元。2021年2月25日,河北建伟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奥体文化公司委托审查的北京20**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A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工程设计文件合格。2021年5月18日对该项目-B楼审查设计文件合格。 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本庭认证的被告的工商信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文件移交单、汇款凭证、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合格证书、项目竣工验收结算页、请款报告、***雪如意睿景酒店发布的官方视频、原告催款函、律师函、律师事务所委托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设计合同,原告对相关工程进行了设计,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付至合同价款的80%,即4023200元,现被告已支付3017400元,应将1005800元给付原告。对于原告请求的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服务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基数结算后的设计费总额,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005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减半收取计12111.78元,由被告***奥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185.68元,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