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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8120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受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