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8120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受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